《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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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是回应农民群众期盼、存续农村“乡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举措。日前,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为确保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安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贯彻落实《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审批程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保障、附则。

(一)总则

明确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

(二)农村住房建设

包括合理安排用地和选址,明确宅基地标准、建筑层数和跨度,严格规范设计施工,做好竣工后验收,统筹实施行政审批,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1.宅基地申请。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

2.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建筑层数和跨度。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建筑层数和跨度,原则上不超过2层,跨度不超过6米。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明确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应当实行有效封闭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需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严格规范设计施工。要求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设、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且,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要同步规划、设计和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明确建房申请流程。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以下材料的书面申请。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需对原件进行审核);

(3)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6.统筹实施行政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审批,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要求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核实申请。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内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告知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属于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房质量进行监督的,除具备前款条件外,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确保农房质量合格。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风貌进行监督管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宅基地使用监督管理。

为保障住房安全,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抽查、巡查、检查机制,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是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住房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约定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定期检查、维护住房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四)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责,充实管理力量,履行属地政府责任。

(五)附则

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单位: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福华

电话:22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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