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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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遏制变相投机炒作期房行为,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况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的,可以共同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应分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方可办理:

1.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解除协议;

 2.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交房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经合同双方提供不能按期交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解除协议;

 3.买受人购房后出国定居或移居外地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提供相应出国定居或移居的证明材料及解除协议;

4.因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提供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解除协议;

5.因买受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同)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及解除协议;

6.买受人去世需更名,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继承权公证书;

7.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供面积误差证明及解除协议;

8.因出卖人的责任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需提供逾期未能办证的证明材料,双方共同提供解除协议;

9.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需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及解除协议;

10.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证明材料及解除协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分别不同情形应提供相应资料方可办理:

1.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导致撤销、解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提供相应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等材料;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需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等材料;

2.因买受人死亡发生继承或受遗赠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3.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退房的,需提供纪检、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书。

二、不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已办理不动产(房屋)首次登记的(即已经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大产权的);

(二)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的;

(三)已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而未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

三、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双方应确保所撤销合同备案房屋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撤销和转移的条件,向备案机构申请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撤销备案申请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备案机构收到申请后对撤销合同备案事项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

(三)撤销合同备案。备案机构对撤销合同备案事项受理后,对符合规定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件。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雅住建发〔2014〕286号)同时废止。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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