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条 全面建立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雨城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交易价款。
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由买受方将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按照《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通过电子指令通知银行向出卖方转付被监管交易资金的行为。
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交易监管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取得市(县、区)政府的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设立及资金存储、划转等工作。
第六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第七条 下列房屋权属转移情形免除交易资金监管: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房屋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房屋拍卖转让的;
(五)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
(七)其它不宜纳入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除上述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外,其他一切存量房交易均依本办法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房屋权属转移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可以免除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在资金监管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声明》,凡签署放弃资金监管声明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资金监管机构即时将免除监管信息加载于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系统。
第九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交易双方与交易监管机构签订《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受方将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约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到账)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四)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监管机构按照《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存量房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条 终止交易与解除资金监管
(一)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受理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经核实后,交易监管机构按照《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转移登记申请,再共同到资金监管服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买受方(贷款方)办理贷款且贷款已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买受方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会同相关方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因争议造成交易中止的,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交易监管机构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二条 《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结算账户的开户人应当为交易方本人。
第十三条 交易完成的,交易资金归出卖方所有;交易未完成的,交易资金归买受方所有。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利息归属由交易方在《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与交易监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时应将经存量房买卖网签系统备案的《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评估信用系统备案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核贷款的依据。发放存量房贷款的由贷款商业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其他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