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日前,《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印发(文号:雅住建发〔2019〕6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市政府《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多次研究和讨论拟定了《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对建立健全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二、出台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办法》第一、二、三、四条对政策依据、监管单位、名词解释等进行了说明。《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购房贷款等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定金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
《办法》第五、六条对交易监管机构、交易监管资金专户、信息互通等作了规定。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办法》第七、八、九、十条对不纳入监管范围、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免除资金监管流程等作了规定。
《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终止交易与解除资金监管、存在争议、结算户、利息等作了规定。交易双方因争议造成交易中止的,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交易监管机构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对银行职责、实施细则、文件的实行时间和时效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