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住建发2014-31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雅住建发〔2014〕310号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确保我市灾后重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做到依法经营、理性竞争、确保质量。严禁出卖、出借企业资质,不得代签合同或将业务转包其他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及运输过程的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以交货检验的结果为准。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产品合格证书,证书中载明的数量、品种、部位必须和施工现场实际一致。 (二)建设单位严禁采购无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三)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负总责,对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在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核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质量管理情况,严禁采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批准,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分包活动的管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建部门。
二、强化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切实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检验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保证出厂混凝土符合标准规范并满足设计要求。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及使用台账,确保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性,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无国家标准的功能性外加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要加强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按规定提供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主动参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工作。在混凝土浇筑前针对预拌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必要时应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严格交货检验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禁止将润管砂浆浇筑到结构实体,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交货检验,安排专人对混凝土浇筑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各项措施。
四、强化质量检测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按要求建立健全检测数据采集系统和制度,对水泥、混凝土力学性能的检测必须采集数据,所有检测报告均应出具检测数据。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开展检测工作,对超越试验室检测资质的检测项目,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对混凝土抗压、抗渗强度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验收前,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强度进行现场检测。 五、严格监督管理 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拌合物性能、结构实体的监督抽测力度。要认真组织开展商品混凝土质量内控专项整治工作,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 (一)严禁无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设工程。各县(区)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不定期巡查,全面清理关闭无资质(无预拌混凝土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专项试验室资质)企业、分站,每半月要组织一次混凝土质量抽查。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必须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拒不整改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商品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混凝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区)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对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的动态监管。对专项试验室设备配置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企业及专项试验室符合资质标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发现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的相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