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雅办发〔2016〕23号)已到期,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10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雅安市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号码:0835-2880032,并请在传真件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雅安市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雅安市正和路1号行政中心3号楼3205,邮政编码:62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7762787@qq.com,并请在电子邮件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联系方式:雅安市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0835-2880162
特此公告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及补偿原则。
征收国有土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雨城区人民政府、市区公安局、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和房屋产权(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住宅,按规划要求不能就地就近安置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旧城区改建。
旧城区改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模拟征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达到95%(有另行规定除外)以上方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否则不予启动。
二、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住宅及非住宅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奖励及补助等。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住宅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的85%优惠购买;超过10㎡部分,按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商业用房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超过10㎡部分,按同地段、同时段商业用房交易价格购买。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经核查产权人及其配偶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过50㎡的按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50㎡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给予保底补助。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具体情况按100—300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协商计付。
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结果确定。
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或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3.住宅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过渡期限。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分区段,不分结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8元/㎡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协商在过渡期内可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类区划分详见附件1)规定标准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即:一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80元/㎡·月,B段70元/㎡·月;二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60元/ ㎡·月,B段55元/ ㎡·月,C段50元/ ㎡·月;三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40元/ ㎡·月,B段35元/㎡·月,C段30元/㎡·月;四、五类临街底层街区20元/ ㎡·月;二层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类区划分详见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 ㎡·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按以上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也可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至约定交房之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4.搬迁(搬家)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 ㎡)的补偿10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补助1500元/次。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两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一次。
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发搬迁(搬家)补助。
5.奖励和补助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3万元的积极搬迁奖;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超过规定时限的,奖励每天按3万元的10%(即3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免收价差款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的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
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国有资产房屋不执行该奖励政策。
(3)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临街底层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登记不是商业性质的,可按其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情况(三年以内),给予实际经营面积20元/㎡·月—30元/㎡·月、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住改非经营补助。
(6)物管费补助。选择货币、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普通商品住宅90㎡,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的物管费补助即3240元。
(二)企业搬迁补偿。
企业搬迁补偿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含被征收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附属设施搬迁、搬迁奖励等。
1.企业认定原则及搬迁用地
本通知所指企业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并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上的中小型企业,不含已享受“退城入园”的企业。被征收企业由雨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企业认定办法》(附件2)进行审查和界定。
被征收企业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园区用地标准、产业政策和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搬迁项目,按照园区相关项目建设程序供地,实施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园区供地标准但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型企业,引导进入工业园区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进行发展,不予单独配置用地。
2.企业补偿方式
以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为依据,将企业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等补偿;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和员工安置补偿。
征收未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标准参照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因规划原因,企业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结算。
3.企业补偿标准
(1)企业房屋价值补偿。
已办理产权,登记为住宅性质的,可实行产权调换,鼓励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土地性质评出的评估价上浮3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面积按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持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的,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对正常生产的,且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额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利润额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二是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是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计算,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偿。
四是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企业生产设备处理。
对征收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搬迁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费用。不可搬迁设备或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对征收后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值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对征收后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职工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只负责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转运)补偿;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由企业自行处理。搬迁(转运)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搬迁。
被征收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征收时作价补偿。
(7)搬迁奖励。
按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20日内(含20日)搬迁的,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签订协议后超过2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房屋征收评估管理
(一)评估机构准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成立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参与项目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资产、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业绩以及信用等级进行审核和监督。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进行登记,并统一纳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
(二)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备选评估机构和公证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结果应用。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四)规范评估行为。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程序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中清除;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雨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现场公示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现场公布征收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工作人员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奖励和补助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征收纪律。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依法征收。伪造、涂改、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用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雅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待《雅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审批后,以国土空间规划范围为准)中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且属于雨城区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其他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年□月□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雅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但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雅办发〔2016〕23号)废止前已依法启动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街道类区划分表
2.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企业认定办法
附件1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街道类区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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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级别 | 街道类区四至 | 类区主要街道 | ||
一 类 区 | 区域一:青衣江以南片区 东至:熊猫绿岛,南至:工人文化宫、二一路、中大街,西至:文定街,北至:青衣江。 区域二:彩虹桥以北(现雅安大桥),协和广场区域。 | A段:文定街、八一路、大北街、文化路、朝阳街、临江路、东大街、中大街、西大街、大众路、人民路(东大街至二一路)、新康路;新民街、羌江南路、桃花巷、华兴街、伏龙巷、百步街、双江路、西康路中段(文定街-廊桥)、西康路东段、绿岛路。 B段:河北正街。 | ||
二 类 区 | 区域一:青衣江以南片区 | A段:建新路、绿洲路、上坝路、育才路(羌江南路-友谊路)、少年宫路。人民路(城后路至二一路)、新生路、苍坪路、健康路、大南街、县前街、建设路、胜利路、南正街、西康路中段(文定街-西门大桥)。 | ||
三 类 区 | 区域一:青衣江以南片区 | A段:南坝中街、南坝西街、育才路(周公河-友谊路)、张家山路、城后路、龙观东路、西门南路(西门大桥-天力公司)、龙观西路、西康路西段。 B段:碧峰峡路(建安厂宿舍-旅游车站)、新安巷、北环西路、幸福街、香江北路、香江南路、平安路、新江北路(灯塔雅舍-康藏路)、新江南路、青衣江路西段。 | ||
四 类 区 | 区域一:青衣江以南、周公河以西片区 | 区域一:公园路、雅赵路。 区域二:新区大道、滨江路、健康路、创业一路、创业二路、科技路、科研路。 区域三:茶马大道、金仓路、长乐街、文昌街、武胜街、玉屏街、金莲街、玉池街。区域四:新江北路(灯塔雅舍-成雅高速)、碧峰峡路(建安厂宿舍-成雅高速)、经三路。 区域五:无城市道路。 | ||
五 类 区 | 类区范围内除去一至四类区的其他类区。 |
附件2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中企业认定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本《通知》中所指征收补偿企业,适用本《通知》企业征收补偿政策
(一)须满足在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已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名称、土地及房屋登记所有人(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同一企业的条件。若营业执照属于企业,土地及房屋登记所有人(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企业股东,则不满足营业执照名称、土地及房屋登记所有人(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同一企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征收补偿企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土地用途明确登记为工业、商业或综合。
(四)具备企业近三年的依法纳税证明。
二、存在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作为本《通知》中征收补偿企业认定,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征收补偿政策
(一)租用其他土地所有权人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租用其他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已享受“退二进三”政策的企业。
(四)其它不符合按本《通知》相关征收补偿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