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四川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况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一)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实施违法行为,非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实施违法行为,建立县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建立市(州)级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建立省级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建立全国地理信息系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

 

经责令停止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没收测绘成果、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停止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测绘成果、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实施违法行为,擅自发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擅自发布国家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7

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一)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8

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一)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其涂改的测绘资质证书。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其涂改的测绘资质证书,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其涂改的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9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0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1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2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3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绘约定报酬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测绘约定报酬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4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5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二)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实施违法行为,分包额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分包额100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实施违法行为,分包额5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6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四)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情节轻微的。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停业整顿1~3个月。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粗制滥造测绘成果、补测重测仍不合格或者不按期完成补测重测等情节严重的。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降低资质等级。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伪造测绘成果、拒绝补测或重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7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汇交。

 

实施违法行为,测绘项目出资人在责令限期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并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资质单位,在责令限期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资质单位,在责令限期汇交后及暂扣测绘资质证书逾期六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未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未受到危害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受到危害,但未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严重破坏,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未受到危害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受到危害,但未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严重破坏,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未受到危害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受到危害,但未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严重破坏,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未完全损害,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受到危害,但未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测量标志严重破坏,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测量标志损害,但未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测量标志损毁,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未取得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下的罚款。

 

27

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国界线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28

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29

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实施违法行为,仅按审查意见进行部分修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

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的。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

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9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为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造成秘密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非秘密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秘密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5张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秘密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5张以上15张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秘密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15张以上30张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秘密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30张以上50张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秘密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50张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0

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六)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业整顿。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1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为违法所得;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2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为违法所得;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43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

实施违法行为,秘密测绘成果图纸10张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秘密测绘成果图纸10张以上30张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秘密测绘成果图纸30张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24小时内不及时上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4小时以上10日以内不上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日以上1个月以内不上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核减其测绘监理专业业务范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核减测绘监理专业业务范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0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核减其测绘监理专业业务范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核减测绘监理专业业务范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c) 2021 zfhcxjs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 邮编:625000 联系电话:0835-2225203
网站备案:蜀ICP备190195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929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