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示表
单位: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法规 | 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 |
2 |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 | 第十八条(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部门 规章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