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25日,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5-2352621 邮箱:871576998@qq.com
附件: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小区首期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首期维修资金,是指市政府为被拆迁人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安置房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安置房小区首期维修资金实行按小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四条 市政府为被拆迁人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原则采取分年度方式进行,交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属于安置小区全体被拆迁人所有。
第五条 政府为被拆迁人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小区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当交存的金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具体方案由安置小区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雨城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安置小区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共同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雅府发〔2007〕2285号)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首期维修资金。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首期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首期维修资金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首期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自管委牵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制定首期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上报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
首期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确定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等。
(二)复核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市、区住建部门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维修部分是否符合属于首期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方案公示
现场复核后,街道办事处将首期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雨城区财评中心进行评审,并将首期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评审结果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四)组织维修
街道办事处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参与,按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并签订维修工程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验收结算
维修工程完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组织市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代表等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维修工程款划拨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拨付。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首期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首期维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首期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首期维修资金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为被拆迁人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使用完后,安置小区业主自行续交的维修资金可不执行本细则,但须严格按《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雨城区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