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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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垃圾处理场: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要求,以及雅安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单位的人数划分,按以下标准收取:

(1)    100人以下的单位,每月2.00元;

(2)    100人以上的单位,每月4.00元;

2、商业网点,按经营的范围划分为餐饮和其他两大类,收费标准为:

(1)    餐饮类:

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5.00元;

营业面积在30~200平方米的,每月10.00元;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15.00元。

(2)    其他类:

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00元;

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4.00元。

3、交通运输工具,按其载重吨位的不同划分,收费标准为:

(1)    小货车,小车、客车每车每月2.00元;

(2)    大货车每车每月3.00元。

4、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对象:五保户、特困户、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人员实行全免。下岗失业人员、军属减半征收。享受减免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收费部门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征收办法,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从二00三年一月起执行,建设期暂定二年。二年以内,按此标准征收。二年以后,垃圾处理场还未建成,则应停止征收;垃圾处理场建成后,再正式审批垃圾处理费的标准。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涉及我市千家万户的利益,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建设单位要抓紧时间,加强管理,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预期建成,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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