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补充通知(雅住建发〔2025〕33号)
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能,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及《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通知》(雅住建发〔2024〕32号)精神,现就雅安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子档案核查同步进行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初核时,应同步核查该工程的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完整。
二、联合验收前准备要求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初核阶段提出的所有问题整改,并提供工程竣工图D类文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要求,进行档案的立卷、编目、装订等归档整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规范、有序。
三、联合验收流程与要求
联合验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审查建设工程的全套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竣工E类文件除外)。审查合格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接收全套档案资料(竣工E类文件除外)进馆,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
四、移交履约承诺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意见表》时,应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履约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按时移交工程竣工E类文件及工程全套竣工资料电子档案。
五、竣工后档案移交时限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E类文件及工程全套竣工资料电子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归档与保存。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意见表
2.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履约承诺书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意见表(样表)
雅城档联验字( )第 号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建设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对该工程档案进行联合验收审查,除以下问题需要整改外,其余档案资料验收合格,该工程档案联合验收通过。 需整改问题: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意见书未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盖章无效;
2、本意见书一式贰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履约承诺书(样本)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单位(公司)建设工程,于年月日完成档案联合验收。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与及时归档进馆,本单位(公司)郑重承诺:
一、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以及雅安市消防和城建档案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雅安市消防和城建档案服务中心移交工程竣工E类文件及工程全套竣工资料电子档案。
二、如未按时移交,本单位(公司)接受相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本单位(公司)进行处理。
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确认,按照本单位(公司)签字认可的《行政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为准。
特此承诺
承诺方(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本承诺书承诺方为项目建设单位;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承诺
方各执一份。
附件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事由 | 未按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 法律文件 | 雅安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档案移交催收函/催收通知 |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相对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 项 | 1、 为便于行政相对人及时收到我局送达的法律文书,保证我局相关行政行为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 3、 我局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我局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我局相关法律文书无法或不能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 ||
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相对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清楚其法律含义,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行政相对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