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4月30日,雅安市四届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雅住建发〔2021〕34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雨城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经研究,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政策以及雨城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求,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集体讨论、专题研究,挂网征求公众意见,同兴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规范了三类房屋上市交易具体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可申请办理上市交易。
1.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溢价款,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款项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可执行税务局计税价格或者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为政府出售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
2.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不再进行溢价款比例分配。
3.未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的全额集资建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按照原签订的《购房合同》,参照存量房上市交易标准执行。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未满5年),根据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件或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上述情况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二)附件规范了已购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
1.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交易窗口(政务中心A区三楼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雅安市市级、雨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核表》。
2.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保障科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中心交易窗口转交的资料后提出是否可上市交易的意见。
3.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按照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和房屋溢价款(仅政府投资的经适房收取房屋溢价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交易窗口计算并代收)。
4. 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持《雅安市市级、雨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核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
5.补缴土地出让金、房屋溢价款等款项后,申请人与受让人共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不动产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雅住建发〔202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