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建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开发利用好城建档案,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馆实际,制定城建档案利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
一、档案提供利用的对象及内容
(一)利用工程竣工档案
1、住宅类地面建筑档案:房屋产权单位及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可利用房屋竣工文字材料及图。
2、大型公用建筑、工业建筑和除住宅外的各类民用建筑等地面建筑档案:产权所有单位可利用房屋竣工文字材料及图。
(二)利用城市规划及建设管理类档案
建筑规划管理类档案: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个人可利用规划管理审批结果(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建施总平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验收合格证、选址意见书)。
二、档案提供利用的手续及要求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持有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利用城建档案。其中:
(一)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提供本单位介绍信;如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二)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纪检机关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三)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需要利用档案,除持有合法证明外,还需提供法院立案证明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明以及当事人委托书原件。
(四)业主委员会或个人查阅所购房屋或拆迁房屋的档案,除持有合法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买合同、拆迁协议等原件;
(五)物业公司因物业管理需要查阅档案须由产权单位出具介绍信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出具委托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提供产权单位或街道、社区证明文件。
(六)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查阅规划管理、审批档案,由雅安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审批,查阅地面建筑等工程竣工档案由馆长审批。
(七)代表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利用档案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关于承建该项目的相关批复等文件。
(八)房屋拍卖后的买方办理产权证,国土证需查阅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并出示相关的购买证明。
(九)非档案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因城市建设(接管、改造、设计)需要,利用建设项目附近地段或沿线上的建筑物、道路及局部地下管线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及该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因工程建设需查阅档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