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雅市物(2002196

 

雅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雅市物(200198号《关于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一年来,对规范环卫收费行为,改善雅安市市容环境面貌起到了良好作用。现结合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制定雅安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生活垃圾清扫(代运)费:

1、城市常住户:每户2.00/月;

2、暂住户:每人2.00/月;

3、学校(指大学、中专):每生1.00/月。

 

二、城市商贸垃圾清扫(代运)费:

1、个体经营摊点:每点3.00/月(其中:一个月内的临时摊点1.00/天);饮食摊点:每桌2.00/月;

2、饭馆、餐厅每桌2.00/月;小食店每月5.00元;

3、旅店业按床位计算,统一按实际床位的50%计征。

(1)    有餐饮、停车场的每床2.00/月;

(2)    无餐饮、停车场的每床1.00/月。

4、OK厅、茶楼每月10.00元。

5、除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计征。

120平方米以下为4.00/月;

22150平方米为6.00/月;

351100平方米为8.00/月;

4100平方米以上10.00/月。

 

三、委托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此项收费须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收费。凡已实行委托服务的,环卫部门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收费,只能按下列标准执行。

1、集装桶生活垃圾代运费,每桶80.00/月。

2、散装生活垃圾代运费每吨40.00/月,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3、降解袋装垃圾清运费每户5.00/月(不含降解袋成本费)。

 

四、垃圾处置费

1、建筑垃圾处置费:每立方米1.00~2.00元(喊特种垃圾)。

2、垃圾场消毒费:每吨5.00元(仅限于自管、自运到垃圾场的生产、生活垃圾消毒、填埋)。

3、粪污代运处置费:每立方米30.00元。

4、公厕卫生费:每人0.20/次。

 

五、以上收费统一由环卫部门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标准收取,不得重复计征。未经环卫部门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费,否则按乱收费予以查处。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对所有收入纳入预算外收入,实行专储管理。

 

六、本通知从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雅市物(200198号文同时废止。

 

                                                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c) 2021 zfhcxjs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 邮编:625000 联系电话:0835-2225203
网站备案:蜀ICP备190195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929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