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做好“4·20” 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预拌混凝土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切实做好“4·20” 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预拌混凝土价格,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灾后重建推行新标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五新”技术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把技术质量关,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执行,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保持价格稳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创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搞好“三废”利用,降低预拌混凝土生产成本,合理制定供应价格,保质、保量、及时供应灾后重建工程项目。要规范市场行为,保持价格稳定,严禁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串通涨价、恶意竞争,对严重扰乱建材市场秩序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强化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实验室合格证,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未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实验室合格证的,一律不得对外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施工企业与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进行处罚。
各县(区)住建局要根据发布的预拌混凝土价格信息,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和稳定价格的政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企业行为,要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
各县(区)住建局要把加强灾后重建中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管理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与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的监测,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市住建局。
雅安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