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雅办发〔201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群众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金融服务
(一)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申请商业性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下限可按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执行,具体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二)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定和贷款发放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三)提高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双职工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四)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首套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房未申请过住房贷款或首套房贷款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五)鼓励异地贷款。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支持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六)放宽提取政策。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按未婚职工不超过500元/月和已婚职工不超过1000元/月的标准执行。实行公积金贷款“又提又贷”政策。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
(七)优化办理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相关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妥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八)鼓励公积金缴存相关人员购房。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以自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首付金额;缴存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和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受所占份额限制。
三、给予购房补贴
(九)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在雨城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套型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已纳契税的50%。购房补贴的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另行制订,所需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和雨城区按照契税谁征收谁补贴的原则分级承担。其他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补贴政策。
四、落实房地产税收调整相关政策
(十)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一)个人因房屋被征收(拆迁)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住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统筹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二)大力推行以购代建政策,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县(区)可以将存量商品住房由政府回购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引导鼓励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70%以上;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六、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十三)编制年度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推动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适时适度有序安排出让普通商品住宅建设用地。
(十四)鼓励企业对自有非工业用地进行整理,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棚户区改造以及进行养老地产、旅游地产、文化体育地产的开发,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活跃房地产市场。
(十五)取消购买住房的限制措施,对购买地下车库符合办证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七、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暂缴纳相关费用总额的5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自来水入网费申报时,可暂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分户安装结束前缴清;在办理天然气入网费申报时,可暂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供气之前缴清。
(十八)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分期开发土地的出让金交清后可分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付清首付款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比例,同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下预售部分商品房。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销售资金按销售合同金额缴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在售房现场张贴,确保买房人将购房款全额缴入监管账户。
(十九)取消商品房备案价格审核、放开价格幅度调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定价。
(二十)停止执行“新建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满足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
(二十一)停止执行公租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
(二十二)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的金融机构,由市级分行申请争取将我市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信贷支持名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八、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三)公开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程序、提升效率。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现状、前景和生态环境等良好条件,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及外来人员来雅购房。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制手段调处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市场经营的良好秩序。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本意见由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