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一、征收:由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金额。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 04元预缴。(责任人: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缴入雅安市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实施退付,对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

二、验收: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见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见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市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按《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标准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责任人:墙材节能办、质安站、监理公司)

三、退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后已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墙材节能办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付建设单位。(责任人:墙材节能办、局计划财务科)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c) 2021 zfhcxjs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 邮编:625000 联系电话:0835-2225203
网站备案:蜀ICP备190195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929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