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雨城区中心城区(不含草坝镇、多营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4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第五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配套费减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减免意见,市财政局复核同意。
第六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的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追缴。
第九条 已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征收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 减免类型 | 减免依据 | 减免内容 |
1 | 棚户区改造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 号) |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 | 经济适用房项目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 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3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 |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4 |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2.《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 号) |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
5 | 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 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 号) |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6 |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 号) | 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7 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7 |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4 类项目 |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 号)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8 |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 号) |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 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9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财税〔2019〕53 号) |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0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1 | 2014 年11 月27 日之前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的项目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 | 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2 | 其他减免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 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 号) | 按照有权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备注:意见建议请于9月25号下午6点前反馈至邮箱:2735565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