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雅安市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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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住建发〔2014〕318号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城市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雅 安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雅 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雅 安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雅 安 市 商  务  和  粮  食 局

雅    安    市   公   安    局

关于禁止在雅安市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和粮食局、公安局,飞地园区(经开区)规建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提升灾后恢复重建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等相关要求,现就禁止在雅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禁止在雅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和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实施范围

  雨城区东城、西城、河北、青江4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姚桥新区管委会、对岩镇、多营镇、北郊镇、大兴镇、草坝镇、南郊乡和名山区的蒙阳镇、蒙顶山镇、城东乡以及飞地园区(经开区)的部分区域(详见《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三、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现场搅拌砂浆,同时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三)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砂浆材料信息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按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投标报价。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监理单位下达工程开工令时,应当查验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具有合法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砂浆供应合同,并纳入监理工作日常管理范围。

  (五)预拌砂浆企业的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六)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实行预拌砂浆产品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七)预拌砂浆加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环保监督管理。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预拌砂浆材料信息价。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九)预拌砂浆运输车及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四、特殊情形和违规处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中心城区内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采用砂浆拌和站集中拌和的;

  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专用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

  各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辖区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办法。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雅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雅安市商务和粮食局                 

  雅安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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