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标准和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现对雅安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相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
二、基本规定
(一)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二)未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档案,一律不得进馆入库。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四)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五)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
7.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8.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后,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工程档案出现重大失真情况,应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上报的失真情况,对档案失真的项目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三、验收程序
(一)自查。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需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各参验单位对所形成的档案真实性负责。
(二)初核。工程档案经建设单位自查、自验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初核。初核前应递交《建设工程档案初核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中相关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进行分类排序整理,不须装订打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档案初核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前往工程现场,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初步核查。原则上,除竣工验收E类和竣工图D类文件外,其余资料须提交80%以上初核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核意见表》(附件2),将初核需要整改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联合验收前将进行全面整改、完善。
(三)复核(联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初核时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并提供竣工E类及竣工图D类文件,方可提请建设工程档案复核(联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档案复核(联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前往工程现场,3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照初核时所提的整改要求,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核(联合验收),城建档案复核(联合验收)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复核(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3),建设单位根据复核(联合验收)情况进行下一步的归档工作。
(四)归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复核(联合验收)通过后,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相关要求,进行档案的立卷、编目、装订等归档整理。同时,按照《雅安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移交标准要求》进行档案数字化,数字化资料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五)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整理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和电子文件,同时移交一份《档案移交承诺书》(附件4)。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审核意见书》。
请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收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完整。我局将于2024年4月至6月开展全市城建档案验收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初核申请表
2.建设工程档案初核意见表
3.建设工程档案复核意见表
4.档案移交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