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2〕17号)和《关于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建城函〔2017〕115号)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要求,我局对汉源县富林水厂进行了评估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