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大队双公示表(万勇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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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自然人








身份证5131011983******11雅执当罚【2020】第186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万勇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罚款行政相对人万勇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拾元整)0.005

2020-4-12020-4-152021-3-31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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