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依据上述规定,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于2010年12月印发了《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雅规建发〔2010〕146号)和《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雅规建发〔2010〕147号),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文件目前已经超过有效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草了《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二)《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的选择与确定,即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双方协议监管的模式,与开发企业订立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为预售款监管机构。
(三)《办法》明确了预售款管理方式、预售款监管协议等,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四)《办法》明确了开发企业职责、监管银行职责、监理单位职责,特别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办法》要求监管信息需对公众公示,同时明确了监管额度、账户注销及不予使用预售款情形等。
(六)《办法》最后明确了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及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各部门依法履职。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