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的通知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文件
雅住建发〔2016〕149号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飞地园区(经开区)住建局,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市本级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刻吸取南充阆中市“8·22”支模架坍塌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省住建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履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件1《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二、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
本次治理活动按照在建工程自查、企业排查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进行。
(一)在建工程自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件1《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对照检查五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同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形成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自查报告。
(二)企业排查
在雅安行政区划内承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揽的在建工程进行排查。
在建工程自查和企业排查工作应于9月10前完成,并由建筑施工企业将各在建工程自查报告和企业排查情况书面统一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对自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
(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自查和企业排查情况及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自查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认真、不负责,对该检查的项目不进行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三、其他要求
各地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并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朱丽,电话:2222640,邮箱:1776925138@qq.com)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
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二条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下列进度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各方对自检自评结果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机构。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基坑工程):
1)在基坑开挖深度达到3米时和基坑开挖完成时;
2)桩基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基础工程或地下室顶板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装饰工程):
1)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2)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前;
3)工程即将竣工验收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时;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90%时;
3、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工程量的15%、50%、70%、90%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及工程施工工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次。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二)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控办法;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批;
(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八)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九)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一)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其他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二)租赁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装、维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四)检(监)测单位应当依照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检(监)测工作,对出具的检(监)测报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