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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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单位、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2号),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日常维护时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或共用部位的损坏,维保公司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检测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维保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小区业委会报告,符合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委会及时进行申报。如小区没有业委会,则第一时间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报告。街道或社区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名及以上的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进行申报。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操作。

二、申请人根据业主意见和维修项目内容,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确定后需加盖鲜章,由申请人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三、应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的业主,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物业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规定情形的,立即予以确认。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由电梯质量监督、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四、按照“谁申请、谁选聘、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人可采取名录库选择、比选、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并依法对所实施维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选定后,申请人应将选定结果、维修施工方案、报价表和使用方案一并进行公示,并负责向业主解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单项维修工程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人可以自行在维修资金施工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出具施工方案和报价表。

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应通过比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企业不少于3家);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七、单项电梯维修工程预算2万元以上、其他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具备资质造价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所需的工程咨询、招标服务等相关费用,可以作为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八、维修项目在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合同总价为暂定价,竣工结算时以实际结算的金额为拨款金额。

九、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业委会在工程验收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十、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参考模板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意见表》参考模板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签字情况公示》参考模板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申请》参考模板

5.公告参考模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6.会议纪要参考模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参考模板

8.委托书参考模板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确认书参考模板

10.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告业主书参考模板

11.XX项目施工单位比选结果确认书参考模板

12.工程类维修施工方案参考模板

13.设备或零件更换类维修方案参考模板

14.工程类维修报价参考模板

15.设备或零件更换类维修报价参考模板

16.施工合同参考模板

1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意见表参考模板

18.设备或零件更换类维修竣工结算单参考模板

19.工程类维修竣工结算单参考模板

20.申请资金变动情况说明参考模板

2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2.维修前照片、维修后照片(竣工后提交)、公示照片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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