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指南
雅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二、 申请条件: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 申报材料:同规建局项目报建材料
四、 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服务中心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防办)窗口申报。
五、 办理时限
办理结建工程行政审批手续时限: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防办)政务窗口电话(0835)2227385
雅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0835)2225203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ya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