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事项指南
雅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事项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第二十五条: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三)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二、 审批条件:
(一)批准权限: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1、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2、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3、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补建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1、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2)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2、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3、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 申报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或设施)申请书。
(二)补建人防工程承诺书。
四、 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上述材料在政务服务中心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防办)窗口申报。
五、 办理时限
办理拆除人防工程(或设施)行政审批手续时限: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防办)政务窗口电话(0835)2227385
雅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0835)2225203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yazw.gov.cn